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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南

  企业国有产权按市场规则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在被社会广泛接受,并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同时,要把这项市场发育尚未成熟,且无完整法律、法规制度的极具挑战和风险巨大的开创性工作顺利有效地服务于企业的资产重组、改革、改造和发展,必须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使之在规范中更趋活力,更快地发展壮大产权交易机构的社会影响,我们在工作中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分为出让委托、资料审核、发布公告、受让登记、审核答复、查询洽谈、组织交易、产权交割、成交签约、变更登记十个步骤,以确保产权交易行为在产权市场内规范有序的交易。

  一、产权交易机构接受交易委托

  凡进行产权交易,出让方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或通过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1、出让方填报的《产权出让申报书》;

  2、出让方出具的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出让企业的权属证明,包括: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

  4、出让企业职工大会、职代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出让企业改制方案及企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县(区)政府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批复文件或市长、县长(区长)办公会议纪要;

  6、出让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核准、确认意见;

  7、出让方出具的资产出让价格计算说明;

  8、出让方要求竞买人具备的条件;

  9、金融债务担保、抵押、质押落实情况意见书;

  10、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依据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认真审核企业国有产权出让的请示及产权出让批准机构同意的批复文件是否齐全、产权的权属证明是否清晰、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经有关部门备案或确认、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和原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是否提交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金融债务是否得到保全、对竞买人所要求的条件是否公平、出让价格是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等,在此基础上产权交易机构或通过会员与出让方签订《产权出让委托代理合同》。

  三、受托发布产权出让信息

  产权交易机构对准予交易的产权依据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及时输入信息网络,并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布,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公开披露出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出让标的复杂,考虑人员、债务、社会因素多的,公告时间要更长一些,范围更广一些。

  四、受让申请登记

  意向受让产权的受让方需在公告标明或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时间内,到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或通过会员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受让方填报的《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2、意向受让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3、意向受让方上级机构同意受让的文件或证明;

  4、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5、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企业的承诺函、接收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的实施方案;

  6、意向受让方对承接企业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五、对受让方的审核答复

  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对受让标的复杂,考虑人员、债务、社会因素多的,经与出让方共同审核后,提交专家评审会讨论认定,然后再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同意受理的,产权交易机构与意向受让方签订《产权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六、接受查询洽谈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者委托,向意向受让方提共所需资料、政策咨询、并购策划、配对洽谈、中介撮合,并组织意向受让方实地查看洽谈。

  七、产权交易机构和出让方按下列原则组织交易

  1、以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依据产权交易的行政法规,参照《招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分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五个阶段,开标前由招标人和产权交易机构按招标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熟悉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政策法规的人员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在监察局和公证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其主要特点是全面综合地评价投标人所报文件资料的各项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在企业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基本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按最高竞标价格成交转让。

  2、以拍卖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按照《拍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拍卖委托、资料审核、发布公告、标的展示、竞买登记、实施拍卖等六个环节,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产权转让给最高竞价者。

  3、以协议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由产权交易当事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直接进行协商洽谈。

  八、对《产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核鉴证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协商或参照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产权转让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转让合同》进行审核、鉴证、盖章,并对合法的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九、监督产权交割

  根据《产权转让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出让方及时编制《产权交割单》提交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凭此清单在产权交易机构监督下逐项核对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出让方、受让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交割完成。

  十、产权变更登记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审核鉴证的《产权转让合同》和出具的《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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